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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一、定义

膳食补充剂:是指含一种或多种膳食成分,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草药或其它植物,用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浓缩品、提取物或这些成分的混合物,不能代替普通食品或作为餐食的唯一品种。此类产品必须是片剂、硬(软)胶囊、粉状或液体形式,不能以“代餐”或“普通食品”形式出现。

二、监管部门及主要监管要求

美国于1994年制定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膳食补充剂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原料、功能声称、生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1)产品

膳食补充剂上市之前不需经过FDA的事先许可。但使用了新的膳食成分的,需依法在上市前向FDA提交安全性资料和其它的相关信息予以备案。此外,在产品上市前或上市后,企业不需要向FDA提交证实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证据。

(2)原料

企业出售的产品其原料是食品原料或者1994年10月15日《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实施前上市的,只要未发生化学改变的食物成分,可直接用于膳食补充剂中。否则,使用新的膳食补充剂成分应当在上市前至少75天向FDA备案,需提交安全性资料表明产品成分是安全的。同时,生产商也可以委托FDA请有关单位对新的膳食补充剂成分进行安全性评价。虽然FDA不对膳食补充剂进行注册管理,但对膳食补充剂的安全性有质疑的权利。一旦FDA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时,FDA会通知生产商进行解释。如安全性确实存在问题,FDA可宣布该膳食补充剂为伪劣产品。

(3)功能声称

有三类声称可以用在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标签声称作出规定;三是限定性的健康声称:用于科学证据的质量和强度达不到FDA发布授权规定的要求时,此类声称必须被限定在保证其表述正确并不误导消费者的范围内。限定性的语言被作为该声称的一部分,以表明支持该声称的证据是有限的。申请健康声称,在上市前120天,生产商须向FDA提交有关“健康声称”的具体内容和依据。营养素含量声称指《1990年营养标签与教育法》(NLEA)允许使用与FDA的授权规定相一致的标签声称,以特指食品中营养素的水平(即营养素含量)。结构/功能声称描述预期影响人体正常结构或功能的一种营养素或膳食成分的作用,它可以特指通过一种营养素或膳食成分起作用以维持此种结构或功能的机理,或者可以描述摄入某一营养素或膳食成分带来的全身性的良好状态,描述与营养素缺乏症相关的有利作用。它们不需FDA事先批准,但必须真实并且无误导。如果一种膳食补充剂标签含有此类声称,它必须在“否认声称”中声明该声称未经FDA评价。该膳食补充剂产品不能用于“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任何疾病”。使用结构功能称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市后30天内报FDA。

(4)标签

除上述功能声称外,FDA要求膳食补充剂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为膳食补充剂、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料、净含量、每种膳食成分及含量。

(5)生产经营

膳食补充剂的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目前推行cGMP管理,对所有生产销售膳食补充剂的企业强制实施cGMP认证。cGMP适用于所有制造、包装或保存膳食补充剂或膳食成分的机构,包括参与检测、质量控制、包装和标示以及批发销售产品的单位,也适用于产品欲出口美国的国外公司。美国对膳食补充剂的管理,更加强调从原料采购到组织生产、产品检验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要求建立书面程序,对人员、厂房、土地、设备和器具提出了最低要求。对与膳食补充剂的加工、包装、标识、保存等相关的纪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产品货架期再加1年时间,或者如果产品不使用货架期,则需要保存2年。